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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賴偉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1年5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被繼承人賴偉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款10,800,000元,被繼承人賴偉祥尚欠10,800,000元。被繼承人賴偉祥屆期未依約清償,且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1紙、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惠禮

65
3620.82
100000分之22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52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24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七層41.10
合計41.10
陽台5.58
雨遮4.7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556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5(含停車位編號3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34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