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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  
            范家豪  
前列黃淑玲、范家豪共同
代  理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債務人    余斐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聲請人黃淑玲債權額比例2分之1、范家豪債權額比例2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余斐硯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民國110年9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肚區
福安

3
46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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