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86號
范家豪
前列黃淑玲、范家豪共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
(聲請人黃淑玲債權額
比例2分之1、范家豪債權額
比例2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余斐硯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民國110年9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