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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富傑  

債  務  人  魏月霞  



債  務  人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3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魏月霞、東聖機械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魏月霞、東聖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3年9月13日,面額新臺幣9,762,000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有新臺幣7,069,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雖魏月霞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楊富傑,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屯區
 惠安

  243
2,992.00
100000分之56
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13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29層
十五層:
   149.73
合計:
   149.73

雨遮:7.35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十五樓之5
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06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7
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79.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0
③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6,98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1(含停車位編號082,權利圍範100000分之180)(含停車位編號橫028,權利圍範100000分之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