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富傑
債 務 人 魏月霞
債 務 人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魏月霞、東聖機械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魏月霞、東聖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3年9月13日,面額新臺幣9,762,000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有新臺幣7,069,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雖魏月霞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將
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楊富傑,
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附表、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及債務人
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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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辦公室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29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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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06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7 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79.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0 ③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6,98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1(含停車位編號082,權利圍範100000分之180)(含停車位編號橫028,權利圍範100000分之1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