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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謝榮俊 


相  對  人 
債務人    廖聰飛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廖聰飛對聲請人負債1,400,000元,已屆民國112年12月2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借據各1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龍井區
忠和

237-3
76.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39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農舍、梯間
一層51.66
二層58.38
突出物6.12
合計116.1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