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謝榮俊
相 對 人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廖聰飛對聲請人負債1,400,000元,已屆民國112年12月2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及借據各1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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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51.66 二層58.38 突出物6.12 合計116.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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