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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相  對  人  
債務人    范千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0年12月1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6,690,000元正。
            ⑵新臺幣6,18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0年12月15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范千睿(全部)。
  債務人范千睿於⑴民國110年12月20日⑵民國110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5,570,000元⑵新臺幣5,15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0年12月20日⑵民國130年12月20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民國113年6月20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095,5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沙鹿區
東晉段

899

978.62
10000分之312
臺中市
沙鹿區
東晉段

914

76.98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0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樓梯間,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004層
一層:59.15
二層:58.96
三層:59.58
四層:33.42
屋頂突出物:26.75
地下一層:37.71
合計:275.57
陽台:22.63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973.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