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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莊淵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淵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9年3月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4,160,000元。
            ⑵新臺幣29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9年2月17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莊淵傑〔全部〕。
  債務人莊淵傑於⑴⑵民國109年3月4日⑶民國109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3,460,000元⑵新臺幣236,946元⑶新臺幣5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9年3月4日⑵民國129年3月4日⑶民國116年1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3年9月4日⑶民國113年9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3,170,426元⑵新臺幣190,129元⑶新臺幣178,40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貸款契約、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清水區
市鎮北段

12
2,563.05
10000分之4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324
臺中市清水區市鎮○段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十三層:55.82
合計:55.82
陽台:7.71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號十三樓之1
共有部分:市鎮○段0000○號,面積:12,963.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9
     (含停車位編號0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