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林俊言
債 務 人 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林俊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8年12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3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等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等。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
非訴訟費用、因
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於⑴⑵民國109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美金400,000元⑵美金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14年5月1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美金398,800.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
關係人註冊登記證明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信函暨
存證信函、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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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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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後壠子段5832建號,面積:6,9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