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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林俊言  


債  務  人  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俊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8年12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3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等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等。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5月28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債務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於⑴⑵民國109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美金400,000元⑵美金3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14年5月1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美金398,800.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關係人註冊登記證明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信函暨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48-3
1,693
10000分之20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48-96
1,271
10000分之20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49-6
4
10000分之2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75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八層:50.48
合計:50.48
陽台:5.2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八樓之6
共有部分:後壠子段5832建號,面積:6,9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