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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林君彥  
            林懷慈  
相  對  人  張永欽  

債  務  人  江慧君  

            何帛紝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慧君以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13年03月14日。⑵民國113年5月3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林君彥2分之1,林懷慈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⑵新臺幣75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票據、保證、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費用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中華民國123年3月11日。⑵中華民國123年5月19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無。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無。
  (十)違約金:⑴⑵逾期未還款,按新台幣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江慧君、何帛紝,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江慧君、何帛紝分別於113年3月8日、同年5月20日共同簽發本票4紙,票面面額為3,000,000元、3,000,000元、250,000元、250,000元,到期日未記載。經聲請人提示後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500,000元。雖債務人江慧君於113年5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永欽,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函詢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下稱中山地政所)有關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與信託登記之登記歷程、收件序號及完成登記時間之先後順序,中山地政所函覆略以其先辦竣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後,方接續辦理信託登記等語,核與聲請人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南區
萬安段
0001
7,268
100000之135
臺中市
南區
正義段
0006
2,702
100000之135
臺中市
南區
正義段
0007
799
100000之135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417
臺中市○○段○○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19層
十層:53.48
十一層:40.82
合計:94.30
陽台:11.1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2
共有部分:
萬安段九小段2820建號,面積:4,30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6
萬安段九小段2821建號,面積:12,17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7 
萬安段九小段2826建號,面積:1,28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