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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債  務  人  張皓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張皓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及其他衍生性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6,200,000、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35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張皓閔於105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8,500,000元②500,000元,到期日均為125年8月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於109年12月21日另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至114年12月21日到期清償。債務人自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6,326,880元②328,326元③469,9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13年1月31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惠國段

   23

 2,424.01
100000分之293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2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9層
九層:274.10
合計:274.10
陽台:25.10
 全部
臺中市○○區○○○道000號九樓
共同使用部分:惠國段348建號,9,860.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61
       (含停車位編號:0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4)
       (含停車位編號:03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4)
       (含停車位編號:0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4)
       (含停車位編號:03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4)
       (含停車位編號:03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