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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陳盈智  


相  對  人  
債務人    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費用、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貼現、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41年3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2年,並應於收受借款後二年內,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費用。相對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1,678,90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0

 49.32
100000分之1716
2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1

 46.74
100000分之1716
3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7

 112.51
100000分之1716
4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599

 25.61
100000分之1716
5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一段

   600

 25.41
100000分之1716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2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八層:19.40
合計:19.4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