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2號
抗  告  人    王晨羽即王雅慈


抗告人與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