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羽德誠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石祐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羽德誠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106年12月14日。⑵109年9月1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正。⑵4,8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⑴136年12月13日。⑵139年9月6日
。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性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⑴⑵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違約金:⑴⑵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
非訴訟費用、因
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石祐任、羽德誠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羽德誠有限公司於⑴107年1月2日⑵111年1月2日⑶110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0元⑵3,000,000元⑶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13年9月24日,皆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79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帳務主檔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影本暨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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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42.65 二層:56.75 三層:56.75 騎樓:15.05 地下層:19.38 合計:190.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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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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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42.65 二層:56.75 三層:56.75 騎樓:15.05 地下層:19.38 合計:190.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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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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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42.65 二層:56.75 三層:56.75 騎樓:15.05 地下層:19.38 合計:190.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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