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010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林君澤、翁粲茹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050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聲請人於113年8月「28日」屆期提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影本到
期日為113年8月「31日」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