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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林君澤、翁粲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050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聲請人於113年8月「28日」屆期提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13年8月「31日」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