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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0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水梘個人計程車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相對人「陳水梘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