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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00號
聲  請  人  張育睿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5張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1月20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
    ㈡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指定
      受款人分別為王青戀、張育銓、張淳瑜、王青戀背書連續之釋明(如:本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