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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
聲請人
聲請對於
相對人
以樂有限公司、楊軒宇、楊軒安、陳惠姚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以樂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補正相對人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