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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以樂有限公司、楊軒宇、楊軒安、陳惠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以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