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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4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代  理  人  劉東沿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趙偉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0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㈢提出相對人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