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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59號
聲  請  人  黃怡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源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