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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78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列聲請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834,145元」、附表金額「834,14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75,211元」不相符。)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五、提出「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