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4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湘羚即登豐實業社、楊登閎、勝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湘羚即登豐實業社、楊登閎、勝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到
期日113年10月10日之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
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