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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44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 聲 請 人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鄭友奕、鄭清水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是否仍對相對人鄭清水請求 本票裁定?(因本票 所載鄭清水為 擔保人 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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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