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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ANDMARKINTERNATIONAL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
      限公司之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㈡陳報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釋明資料(如: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