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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新財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建富即虎福福飯包、江依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6.25%」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
    更正。(正確是否應為年息百分之「6.25」)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