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14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研安有限公司、鄭翊志、謝伊婷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研安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2月03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7772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