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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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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2號
抗  告  人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金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查抗告人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須再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訟事件法第17條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