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2號
抗 告 人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上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查抗告人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須再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駁回。
(
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
期間命
當事人補繳
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