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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傳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傳 

相  對  人  鄭敬玟 

            陳科閔 


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18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2年7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9

002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2年9月30日(原記載112年9月31日
,應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70

003
110年5月26日
2,0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53

004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2年5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8

005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2年3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7

006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2年1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6

007
110年5月26日
2,000,000元
111年12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52

008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1年11月30日(原記載111年11月31日,應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5

009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1年9月30日(原記載為111年9月31日,應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4

010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1年7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3

011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1年5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2

012
110年5月26日
275,000元
111年3月31日
113年1月26日
CH39106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