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余孟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建庭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新臺幣伍肆萬伍仟元正,
詎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第120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票面金額記載文字「伍肆萬伍仟元整」,號碼部分記載「545000」,
惟未於文字部分「伍」、「肆」中間加註為「拾」、「佰」、「仟」,無從確認係為何票面之金額,致票面金額有各種可能性,
難認有為一定金額之記載。縱本件票面金額有於號碼部分記載「545000」,亦無於仟位、佰位數字間標示「,」以明其
所載金額,且本法第7條亦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本件自無從兩相比對確認其金額,是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即屬無效票據。從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以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
顯有未合,應
予以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