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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翁宇辰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芷儀即吳菽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一張已於台南地院
      112年司票字第2403號裁定移送臺中地院,為何再次聲請
      本票裁定之原因理由?且說明原聲請人為「法輔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與本次聲請人「翁宇辰」不符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