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翁宇辰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吳芷儀即吳菽蓁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敘明
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
系爭本票一張已於台南地院
112年司票字第2403號裁定移送臺中地院,為何再次聲請
本票裁定之原因理由?且說明原聲請人為「法輔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與本次聲請人「翁宇辰」不符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