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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阮厚盛、李雅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相對人阮厚盛兼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依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訟訴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