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阮厚盛、李雅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相對人阮厚盛兼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訟訴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
當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