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蔡麗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蔡麗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票面所示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補正張尊勝即宥森企業社之商號變更登記營業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