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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堉憲營造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俊豪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確認「賴建宏」是否為 本件聲請人?或僅為堉憲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請求金額為何? (因漏未填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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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