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陳佩珊
相 對 人 王世凱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票號WG0000000號、WG0000000號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由發票人簽名,而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並無發票人簽名,屬無效票,有本件本票影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