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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維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正確之住居○地○○○○00弄0號」或「97弄7號
    」?並提出相對人「張維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