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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謝維駿即邦尼時尚造型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岩綸即劉文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2紙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㈡確認本票票號CH385810之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民國113年7月21日尚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