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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桂 
代  理  人  張家興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具有聲請人統喜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之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