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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家興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依民國113年3月1日 陳報狀所述之提示日為到 期日前之提示,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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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