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楊勝富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曾駿騰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
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台端於
聲請狀記載提示日為112年1月15日)
二、確認利率為何?(本票如未約定記載利率,應以法定利率6%計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