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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蘇芷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輔「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陳報相對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蘇芷瑩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四、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是否有誤?(因民國110年7月20日後之利率規定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