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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琮勝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琮勝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2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0723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