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31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鈞、楊于儀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聲請狀附件為「本票 正本14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