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644號
聲 請 人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劉定為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65,88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
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
迄未提出,
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