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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
抗  告  人  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淞達 


前列詹淞達、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