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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閔仁、游鑫家、徐例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閎翔科技有限公司並未於本票上簽章。
    ㈡確認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芝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