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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
聲請人
聲請對於
相對人
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錫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