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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錫 


抗告人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