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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46號
聲  請  人  詹益華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8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554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4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2
109年4月6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3
109年6月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4
109年9月10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5
111年10月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6
110年1月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7
110年10月4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008
111年9月5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0日
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