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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68號
聲 請
人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霖
代 理 人 余立安
上
聲請人
聲請對於
相對人
陳妍鈺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
委任狀
正本
。
㈢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76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