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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68號
聲  請  人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代  理  人  余立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妍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76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