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5568號
聲 請 人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余立安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妍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㈢陳報二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76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