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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03號
相  對  人 
抗 告 人  楊曉雯 

抗告人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於113年7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