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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協新塑膠有限公司、張駿騰、張齊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協新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徐耀均」為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票上無「徐耀均」之簽名或印章)。
三、確認張駿騰是否為相對人?若是,並請具狀陳報。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