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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1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麗悅即鄭雅蔆即銓利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簡世薰是否有誤?請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本票面額50萬元之清晰本票影本以確認相對人銓利企業社之印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